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级党的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建立一支具有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保证党员数量和质量的基础。对入党积极分子要做到“早启发、早引导、早选苗、早培养”。党组织要通过党课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各基层党组织要从新生入学开始,做好入党启蒙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向党组织靠拢。通过查阅档案,做好与中学时期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
第六条 申请入党必须向党支部递交申请书,同时附上本人自传。入党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对党的性质、纲领、宗旨和任务的认识;表明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写明自己入党的目的,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等,今后怎样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做到从思想上完全入党的决心。入党申请书一般应交给所在单位所属的党支部负责同志,或由该支部的其他党员转交。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妥善保管。本人自传的内容主要写参加工作或入学前后的详细简历,本人在各个时期思想发展变化过程,政治历史情况,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其政治面貌,本人的奖惩情况等。
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由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负责管理,并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等有关材料归档。
第七条 党支部接到教工、学生的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指定专人同申请人谈话,给予鼓励,并指出努力方向。同时,指导申请人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思想汇报的内容应包括:思想和工作情况及学习上的体会等,既要写明所取得的成绩,又要按党员条件找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的改进措施。思想汇报一般应交给自己的入党培养联系人,也可以直接交给支部的负责同志。
第八条 对申请入党的同志,根据他们的条件和表现,经支委会充分酝酿和讨论后,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同意后,确定他们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作培养联系人,制订培养教育计划,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帮助,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非团员青年学生原则上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条件: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其他条件:
(1)申请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本人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
(4)作风正派,团结同志,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5)学习、工作表现较好,能够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6)本人政治历史清楚。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督促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写思想汇报,加强对入党动机的考察;并经常与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积极引导他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党员和党外群众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帮助其尽快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
(四)定期做好《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的填写工作。每半年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包括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填写内容力求写细、写实。
第十条 安排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初级培训,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至少进行一次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学院党委组织部根据积极分子个人要求可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二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对符合以下条件者,在听取党小组、团组织、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后,报院党委组织部门预审、院党委审定,可列为发展对象。
(1)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较强的党性观念,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2)积极要求进步,有较强的责任心,勇于创造、甘于奉献,严于律己,能发挥优秀教职工、优秀团员的先进作用。
(3)初步了解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学院党校学习并圆满结业。
(4)教职工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创造一流业绩。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5)积极参加党团、学院组织的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善于联系群众,富有团队精神,能团结同事(同学),共同进步;
(6)自觉遵纪守法(无任何违纪处分及考试作弊情节),敢于坚持原则,同各种不良现象作斗争,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三条 党组织要对被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凡拟确定为发展对象,报学院党委审定同意后,在本支部范围内实行公示。公示由支部主持,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含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向署名或书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院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入党必须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其范围是:教师发展对象:需要征求所在部门领导、主管院领导、同事、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部门同事的意见,任课教师还要征求教务处、教学督导等相关部门及学生代表的意见。学生发展对象:需要征求所在班级辅导员、学生处社区管理中心、任课教师和同学以及本人所在宿舍同学的意见,担任学生干部的还要征求所任职部门的同学意见,原则上人数不少于10人。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主要方式:个别访谈或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访谈或召开座谈会时,应做好记录。记录应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内容、记录人等要素。记录要力求准确,不得掺入调查人员的主观看法和意见。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
1、受学院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不满一年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培养考察时间(以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时间为准)未达到要求的。
3、上一学期无补考、重修等现象。
4、“两课”考核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
5、参加非法组织的。
6、未取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的。
7、政审达不到要求的。
8、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未查清楚或意见较大的。
9、其他不适合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情况。
对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把关,如有特殊情况,则由党支部以书面形式上报党委,经党委全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上报发展对象的材料应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含个人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发展对象公示登记表》,党校结业证书,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材料(至少四份),发展党员政审登记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记录等。
第十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审阅各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后签署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发展;党总支审查由总支书记负责。
第二十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经审查符合党员发展条件,考察期间已满、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同意办理入党手续的,经院党委审定同意后,安排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受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材料的整理。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材料、团组织推优材料、政审材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发展对象公示情况。材料由党支部整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五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1.主持人报告会议主题和应出席、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必须有超过半数的有表决权正式党员及应到会党员到会,方能开会),并提出会议具体要求。
2.入党申请人依据《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对入党申请人培养考察情况,并表明个人对其入党的意见。
4.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审查、了解的情况,提出支部委员会对其入党的意见。
5.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足,提出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
6.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应做到集体研究,逐个讨论,实施票决或举手表决。一般情况下实到党员要超过应到党员的2/3以上。因故不能出席支部大会的党员,可事先提出书面表决意见,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7.宣读、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8.入党申请人表态。
9.支部书记总结。
10.按要求填写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向党委报送入党材料之前必须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入党材料是否齐全和入党手续是否完备进行认真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送。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院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批注审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及时将审批结果以“新发展批复通知书”书面形式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接到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材料后三个月内给予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批同意后,即为预备党员。预备期自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决议之日开始算起。党总支、党支部接到批准通知后,应在召开党内会议时宣布,或张榜向群众宣布,并及时安排预备党员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并组织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对未批准的,要帮助其分析原因,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培养联系人(一般为入党介绍人)要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教育和考察,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发现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培养教育情况及时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的有关栏目内。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定期向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真正做到思想上入党。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每学期应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评议。评议的方式是:预备党员在本党支部范围内,汇报自己加强党性锻炼、履行党员责任、发挥党员作用的情况,回答党总支的提问和质疑,接受集体的监督。在此基础上,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和测评。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考察。在评议、测评后,党支部应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及时、如实地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相应的栏目内,作为能否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本人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再由党支部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要对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全面考察,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主要看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对党和党的事业的态度,在实际行动中是否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能否比入党前更严格要求自己,克服入党前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努力进步;能否在各项活动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是否真正具备了党员条件。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本人的申请、党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以及在预备期间对其进行教育、考察的情况,召开支委会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研究并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和程序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其手续和程序是:
1.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1个月左右,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支部应在预备期满后及时开会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
2.党员讨论。先由入党介绍人及预备期负责考察教育的党员介绍其各阶段的表现,然后由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时转正进行讨论,形成意见,供党支部参考。
3.支部委员会审查。审查时,主要根据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报告、党员讨论的意见、党内外群众的反映和党支部委员会的考察了解,对照党员条件全面分析研究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综合性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由党支部书记将综合意见填入《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中的“预备党员到期转正鉴定”栏。
4.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做出决议。其程序是: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支委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详细说明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的情况,在接收其入党时同志们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情况,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全体党员进行讨论。
(4)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5.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填入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
6.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各级组织上报和审批时限与发展预备党员一样。批复后,该同志即为正式党员。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党支部要及时通知其本人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7.支部大会的召开,一般情况下实到党员要超过应到党员的2/3以上。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同志入党(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8.按时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如需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汇报,并完善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以“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支部负责人要及时通知审批结果及党龄起始时间。对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有下列情形的应继续教育、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凡受到院、系(部)、处(室)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党员,要对其进行为期三个月的教育整改工作,视其整改的效果,经支委会讨论研究后决定其是否如期转正。
2、凡受到院、系(部)、处(室)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以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3、违反法律法规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能按期转正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对确实不具备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的,或经过延长预备期教育、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不论是延长预备期,还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经批准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及时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上级党组织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学院党委组织部们要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入党材料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派专人负责保管入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在校学生党员的入党相关材料档案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学生党员毕业时,党员组织关系应在毕业后半年内转出,未在规定时间内转出组织关系的自动取消其党员资格。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暂留在学校,档案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发展党员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一定要严格把关,落实好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严格程序、加强监督,保证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